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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颜民初字第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颜民初字第0136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单鹏飞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