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颜民初字第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颜民初字第0136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单鹏飞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