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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旅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12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与原判刑罚管制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管制一年。因本案于2014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旅检公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旅顺口区泰昌街25号自己家中容留韩某某(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旅顺口区泰昌街25号自己家中容留韩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旅顺口区泰昌街25号自己家中容留韩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4、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旅顺口区泰昌街25号自己家中容留孙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5、2014年8月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旅顺口区泰昌街25号自己家中容留杨某(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翌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旅顺口区泰昌街25号自己家中容留杨某吸食甲基苯丙胺。6、2014年8月1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旅顺口区泰昌街25号自己家中容留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7、2014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旅顺口区泰昌街25号自己家中容留孙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8、2014年9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旅顺口区泰昌街25号自己家中容留韩某某、张某(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2014年9月26日,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有吸毒嫌疑,将其传唤至旅顺口公安分局办案中心,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吸食冰毒及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某某、杨某、于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核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罪受到刑罚处罚,如今再次犯罪,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于 森人民陪审员  王艳华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