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蕉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12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宁德市蕉城区石后乡。因本案于2015年1月2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宁蕉检公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1日上午9时11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无证驾驶闽JAP5**二轮摩托车,沿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北路军分区环岛行驶至蕉城北路车站十字路口北路口,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第一次检测陈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69mg/100ml,第二次检测酒精含量为92mg/100ml,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0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振印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现场呼气检测单、机动车基本信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证明、行驶证、车辆照片、执法记录视频光盘、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予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节,可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具有悔罪表现,实施社区矫正条件基本具备,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小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舒宁书记员 陈小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