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区银驰机电物资经销部诉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城市城区银驰机电物资经销部,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05号原告晋城市城区银驰机电物资经销部,负责人冯景才。委托代理人张月婵,女,1983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告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城市城区银驰机电物资经销部诉被告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城市城区银驰机电物资经销部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城区银驰机电物资经销部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城市城区银驰机电物资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晋城市城区银驰机电物资经销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马晋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