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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小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王小惠与新疆旅游出租车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小惠,马勇,新疆旅游出租车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额字第79号原告:王小惠。被告:马勇。被告:新疆旅游出租车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月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负责人:高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惠与被告马勇、新疆旅游出租车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原告王小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小惠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还原告王小惠25元,剩余25元原告王小惠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秦立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