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民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盖建宁与贺兰县暖泉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盖建宁,贺兰县暖泉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银民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盖建宁,男,汉族,1962年9月3日出生,宁夏贺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委托代理人李彩霞,女,汉族,1963年5月29日出生,宁夏贺兰县人,高中文化,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系原告妻子。委托代理人王斌,宁夏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兰县暖泉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洪广镇。法定代表人郭玉胜,系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苏永强,习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盖建宁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2014)贺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盖建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彩霞、王斌,被上诉人贺兰县暖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苏永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2014)贺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盖建宁。审判长 范宁萍审判员 施 蔚审判员 王文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丽萍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