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行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袁杰与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杰,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冀行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政府,地址:唐山市古冶区金山民生大厦。法定代表人崔武成,区长。委托代理人汤小立,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杰因诉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政府危房改造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唐行初字第1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袁杰所诉危房改造行为,并非单一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多个行政机关多个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袁杰笼统起诉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政府危房改造行为,诉讼请求不够明确具体,缺乏事实根据。一审裁定驳回袁杰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袁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天剑代理审判员 常站巍代理审判员 江 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梁俊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