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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馆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2014)馆民初字第745号薛洪磊与王文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洪磊,王文甫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馆民初字第745号原告薛洪磊,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甫,农民。本院审理的原告薛洪磊与被告王文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薛洪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洪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故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洪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薛洪磊负担。审 判 长  申会民代理审判员  李雪源人民陪审员  武庆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继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