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豪与被告赵书信、安诚财保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某,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130-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陈某,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晋某,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下称安诚财保某某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某某,安诚财保某某中心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安诚财保某某中心支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某、安诚财保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志辉独任审理,但因案情复杂,无法在简易程序法定审理期限内审理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张志辉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