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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玉福与杨武帅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福,杨武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006号原告:陈玉福,男。被告:杨武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福诉被告杨武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隋德龙审 判 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王印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吴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