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行初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赵亮仁与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仁,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0036号原告赵亮仁。被告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法定代表人温武瑞,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家辰,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处干部。原告赵亮仁要求被告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亮仁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亮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亮仁负担。审 判 长 酒 源审 判 员 杜维忠人民陪审员 张崇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鹏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