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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东民终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绪清与杨胜勇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绪清,杨胜勇,谢善友,姜学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民终字第1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绪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胜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善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学建。上诉人王绪清因与被上诉人杨胜勇、谢善友、姜学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2014)剑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2014)剑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  南  楠审判员 杨  德  丽审判员 王  山  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竹春(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