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东民终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绪清与杨胜勇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绪清,杨胜勇,谢善友,姜学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民终字第1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绪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胜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善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学建。上诉人王绪清因与被上诉人杨胜勇、谢善友、姜学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2014)剑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2014)剑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 南 楠审判员 杨 德 丽审判员 王 山 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竹春(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