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新商特字笫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与于宝书、钱玉梅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于宝书,钱玉梅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新商特字笫000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130号。负责人庄号召,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敏、杨晓源。被申请人于宝书。被申请人钱玉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与被申请人于宝书、钱玉梅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现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审 判 员 苗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法官助理 XX元书 记 员 梁 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