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谭燕平与重庆茂川物资有限公司,重庆乾生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燕平,重庆乾生钢结构有限公司,重庆茂川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5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燕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乾生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民乐村七社。组织机构代码:66359549-8。法定代表人:花治年,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茂川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9号(恒冠钢材市场)综合楼***号。法定代表人:谭燕平。上诉人谭燕平与被上诉人重庆乾生钢结构有限公司、重庆茂川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5)九法民管异初字第00034号民事裁定,驳回谭燕平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谭燕平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谭燕平上诉称,本案二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明,本案被告重庆茂川物资有限公司的登记住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9号(恒冠钢材市场)综合楼206号,上诉人谭燕平提出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已搬至重庆市大渡口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重庆乾生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选择向被告重庆茂川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谭燕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侯煜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