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669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3年8月9日出生,山丹县农民。被告闫某某,男,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山丹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文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马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