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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669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3年8月9日出生,山丹县农民。被告闫某某,男,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山丹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文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马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