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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和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和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581号原告天津市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温泉花园23-B-702。法定代表人白永彪,总经理。被告张和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和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天津市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秦 艳附件: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