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忠忱与 李哲、杨秀华、候德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大安支公司、李明伟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忱,李哲,杨秀华,候德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大安支公司,李明伟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8号原告刘忠忱,男性,地址:大安市,被告李哲,男性,地址:大安市,被告杨秀华,女性,地址:大安市,被告候德山,男性,地址:大安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大安支公司,地址:大安市,被告李明伟,男性,地址: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刘忠忱李哲、杨秀华、候德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大安支公司、李明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忱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忱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明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高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