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小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新疆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香斌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香斌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额字第89号原告:新疆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70号银通大厦8楼802室。法定代表人:邓洁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辉,女,汉族,1976年6月1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路104号怡和小区43号楼1单元102号,该公司法务部职员。委托代理人:张雯娟,女,汉族,1986年12月1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信钻石苑6号楼1单元401号,该公司品质管理部部长。被告:香斌元,男,汉族,1980年3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长春南路***号**号楼*单元***室。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斌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香斌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均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邮寄送达费现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 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井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