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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终字第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安徽喜阳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鲁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喜阳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鲁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11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喜阳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翡翠路391号。组织机构代码68813678-1。法定代表人:吴正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和生,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祥,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鲁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以南繁花世家星空苑3幢301号。组织机构代码79355767-6。法定代表人:王宝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英亮,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月红,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喜阳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安徽喜阳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喜阳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安徽喜阳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为553元,由安徽喜阳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建群代理审判员  余海兰代理审判员  方玮韡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马翕僖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