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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1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三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三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邬二龙,邬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1082-1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三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靖,总经理。被执行人邬二龙,个体。被执行人邬大龙(系邬二龙哥哥),个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初字第43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邬大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邬大龙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达旗树西街南金鹏路东兴达华园a段商业楼1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135011001662)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齐光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