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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小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吴莉与成都天天快递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XXXX公司

案由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小字第69号原告吴某,女,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庆。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文昌南路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XXXX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贾龙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