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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德智与袁明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智,袁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437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智,居民。被执行人袁明红,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德智与被执行人袁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0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5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尚有5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民初字第0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武向阳执行员  周灌怀执行员  朱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魏兴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