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执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宜昌分公司与陈文武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宜昌分公司,陈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第29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深圳路16-4-302号。法定代表人刘水昭,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文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民二终字第0032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给付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宜昌分公司56702.21元,并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2115元,执行费78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文武的银行存款59600.21元,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以56702.21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 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