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合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合民初字第8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信宜市。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杨北邦代理审判员 杨丽君人民陪审员 林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梁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