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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姜金德与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金德,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保字第498号申请人姜金德,男,汉族,1966年4月11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代理人田海,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敏,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西峰岭。法定代表人:贺明平。因申请人姜金德与被申请人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4768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蔡萍以其持有的四川华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股权在价值2476800元的范围内为此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4768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蔡萍持有的四川华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股权在价值2476800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三、申请人如需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续行查封(冻结),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否则本院将不予续封(冻),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思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严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