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10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农昌与袁先强,郑绍芬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农昌,袁先强,郑绍芬,周绍华,冯厚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10879号原告王农昌,男,汉族,1966年9月14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委托代理人王明文,重庆景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先强,男,汉族,1955年6月12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委托代理人黄万平,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沈林,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郑绍芬,女,汉族,1953年10月8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秦家院。第三人周绍华,男,汉族,1971年9月13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第三人冯厚国,男,汉族,1958年11月15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农昌诉被告袁先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农昌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农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王农昌负担。审判员 唐小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朱 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