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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孙铭贷款诈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铭

案由

贷款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984号罪犯孙铭,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通海县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官刑初字第9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铭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2011)昆刑终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2015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嵩明监狱警官朱晓娜、金秀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昆明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熊建中、代理检察员朱云峰代表检察机关出席庭审,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罪犯孙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孙铭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剩余刑期。罪犯孙铭对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孙铭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铭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铭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董亚昆代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