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中法民二商终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肇东市实达谷业有限公司与李守信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肇东市实达谷业有限公司,李守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中法民二商终字第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肇东市实达谷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浩,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浦云峰。委托代理人姜易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守信。委托代理人帅秀海。上诉人肇东市实达谷业有限公司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肇明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肇东市实达谷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浦云峰、姜易坤,被上诉人李守信及其委托代理人帅秀海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明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梦菲代理审判员 刘 娜代理审判员 卢轶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