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执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安徽省萧县林平纸业有限公司与淮安鸿润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萧县林平纸业有限公司,淮安鸿润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221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萧县林平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圣泉乡北城村。法定代表人:李建设。被告淮安鸿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工业集中区、淮泗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郑良正,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安徽省萧县林平纸业有限公司与淮安鸿润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萧民一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告淮安鸿润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萧县林平纸业有限公司货款377094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21日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7296元,减半收取3648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合计6218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淮安鸿润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省萧县林平纸业有限公司向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该院于2014年11月4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淮安鸿润工贸有限公司可执行的财产被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查封,其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被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4)萧民一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剑执行员 姚立勇执行员 张庆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海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