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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南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南民初字第4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汉族,1963年9月13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岷县“148”法律服务协调指挥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汉族,1977年8月16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系原告堂弟。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依法独任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鹏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春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