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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周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76号原告:周某,女,1981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曙光,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男,1982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