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周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76号原告:周某,女,1981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曙光,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男,1982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