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0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878号原告:彭某某,女,住无为县。被告:徐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审判员 汪俊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季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