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0

案件名称

原告鞠启飞诉被告朱家房镇朱家房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启飞,辽中县朱家房镇朱家房村居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527号原告鞠启飞,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210122196612254636,住址辽中县朱家房镇朱家房村。被告辽中县朱家房镇朱家房村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德恒,系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鞠启飞诉被告朱家房镇朱家房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鞠启飞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鞠启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启飞撤回对被告朱家房镇朱家房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鞠启飞承担。审判员  孙玉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井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