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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276号原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人:张砚光。委托代理人:张旭锋,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怡靖,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林啟兴。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3日以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6.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桂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彭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