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行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驳回河南省鸿州重型起重机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新中行申字第2号河南省鸿州重型起重机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你因与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孙秀霞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本院(2014)新中行终字第1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