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执字第2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艳灵、余水青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艳灵,余水青,郭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宝执字第237-3号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党胜利,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徐艳灵。被执行人余水青。被执行人郭庆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宝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徐艳灵、余水青、郭庆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徐艳灵、余水青、郭庆林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上述三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郭庆林及其妻子李平凡的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将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庆林及其妻子李平凡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执行员 芮国伟执行员 戴发科执行员 韩占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郭 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