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即执字第2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日南与王志学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日南,王志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即执字第2437号申请执行人王日南。被执行人王志学。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日南与被执行人王志学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州市人民法院(2004)莱州民初字第29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 张 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修仕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