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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即执字第2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日南与王志学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日南,王志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即执字第2437号申请执行人王日南。被执行人王志学。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日南与被执行人王志学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州市人民法院(2004)莱州民初字第29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  张 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修仕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