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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葵与海南邮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葵,海南邮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4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葵。委托代理人:曾雷,广东正大方略(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邮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剑飞。委托代理人:韩泽夫。上诉人李葵与被上诉人海南邮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5)美民一初字第2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晓黔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谭晓梅、代理审判员王戡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葵的委托代理人曾雷,被上诉人邮政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剑飞、韩泽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邮政物业公司系海口市海甸岛二东路XX号邮政嘉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该小区内种有树木若干用于小区绿化,小区的树底和其他空旷地带为小区业主的日常停车位置,但小区没有划定明显的停车位。一般车辆进入小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到小区停车位停车,一种是到洗车场洗车。小区业主和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停车需以每次领取“汽车出入卡”或按月办理“蓝牙月卡”的方式向邮政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用,蓝牙月卡为一次性办理、按月交费使用,汽车出入卡为单次“进入领卡、离开交卡”。同时,邮政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内的空旷地带开设有简易洗车场一个,小区业主和外来车辆均可到洗车场进行有偿洗车。车辆进入小区到洗车场洗车可不领取蓝牙月卡或汽车出入卡,直接到洗车场洗车。2014年7月18日中午,李葵驾驶车牌号为琼AUXX**的小轿车进入邮政嘉园小区,并将该车停放在洗车场内。2014年7月18日下午至晚上期间,2014年第9号超强台风“威马逊”过境海口地区,造成海口地区重大的财产损失。2014年7月19日,李葵发现其停放于邮政嘉园小区洗车场的车牌号为琼AUXX**的小轿车被台风吹倒的树木压到,导致车辆内部、顶部及玻璃损毁严重,遂将车辆交由海口美兰云海汽车配件行维修,共计花费车辆维修费用22130元。其后,李葵、邮政物业公司就车辆维修费的负担问题产生争议,李葵遂诉至本院成讼。另查,车牌号为琼AUXX**的小轿车现登记本案李葵名下。李葵提交蓝牙月卡一张,证实其曾以车牌号琼ACXX**办理过蓝牙月卡,但该卡已于2014年2月底失效。李葵在庭审中自述:李葵是为了躲避台风而将车辆停放在洗车场内,而且李葵车辆所停放的位置正好是一片空地,所以李葵就将车辆停在那个位置。李葵、邮政物业公司确认,相比较邮政嘉园小区的其他地方,洗车场的树木较少。李葵在原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邮政物业公司赔偿琼AUXX**小轿车的车辆损坏修理费用共计22130元;2、判令邮政物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认为:一、李葵、邮政物业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保管合同关系。首先,李葵虽提供有蓝牙月卡一张,但其也承认蓝牙月卡早已失效。按规定,进入小区有偿停车应领取汽车出入卡或出示有效的蓝牙月卡,但李葵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进入小区是为了有偿停车,本案也没有证据证实李葵进入小区是为了有偿停车,故李葵、邮政物业公司双方之间不基于有偿停车而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其次,李葵停车当时正值台风到来的当天中午,而台风于当天下午到来,从常理推断,李葵不可能为了洗车而进入小区。而且,李葵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其是为了躲避台风而进入小区,同时本案也没有证据证实李葵进入小区是为了洗车,故李葵、邮政物业公司双方之间不基于有偿洗车而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综上,本案无证据证实李葵、邮政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二、邮政物业公司就李葵的车辆损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李葵停放车辆的时间正值2014年7月18日中午,而台风于当天下午到来,李葵在停放时应当预见到此种情形下邮政物业公司不可能再对小区的树木进行加固或修剪。同时,相比较小区的其他地方,洗车场的树木较少,而李葵出于躲避台风目的,又在洗车场内选取了一片空地用于停车。可见,李葵事先为避免台风作了充分的准备,但是仍然无法避免车辆的损坏。因此,本次车辆损坏事故是由于严重的自然灾害所致,本案无证据证实邮政物业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故李葵要求邮政物业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葵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元,由李葵负担。上诉人李葵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14年7月18日下午,在经邮政物业公司聘请的保安人员允许的情况下,李葵驾驶车牌号为琼AUXX**小轿车进入海口邮政嘉园内,并在保安人员的指引下将该车停靠在海口邮政嘉园小区内的一处空地上,并约定待小轿车开离邮政嘉园小区后再向邮政物业公司支付停车费用。据此,李葵与邮政物业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车辆保管的有偿保管合同关系。一审法院既否定了李葵提出的保管合同关系,也否定了邮政物业公司提出的洗车关系的说法,毫无事实依据及法律根据。在2014年7月18日,威马逊台风即将登陆海南时,李葵将车辆交由邮政物业公司保管就是为了不让自己的车辆受损,而邮政物业公司将李葵车辆放置在自己管理的场地上,即代表其接受了李葵的意思表示,而由于李葵在此之前多次将车辆放置在邮政物业公司管理的海口邮政嘉园内交由邮政物业公司保管,与邮政物业公司处的多名工作人员都相互认识,故邮政物业公司并未向李葵交付相关凭证,而是待李葵将车辆驶离邮政嘉园后,再由李葵向邮政物业公司支付相关保管费用。邮政物业公司在有偿保管李葵车辆期间没有尽到合理保管的义务,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产生危险或损害的树木进行加固或者维护,致使李葵遭受了不应有的财产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台风“威马逊”折断树木砸坏李葵的车辆造成的损失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李葵曾特意向邮政物业公司保安人员询问,将车辆停靠在此处是否会受台风损害,邮政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告知李葵将车停靠在此处绝对安全,不会受到损害。在2014年7月18日台风过境当晚,李葵还曾多次向邮政物业公司保安人员打电话询问,车辆是否安全,是否需要将车辆进行转移,邮政物业公司保安人员都告知李葵车辆无需转移。如果当时邮政物业公司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树木进行加固或者维护,甚至如果当时邮政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告知李葵车辆需要进行安全转移,那么李葵车辆被折断树木砸坏的事实就不会发生。2014年7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台风一级预警:“台风‘威马逊’最大可能将于18日中午前后在琼海到文昌一带沿海地区登陆,登陆强度可达14到15级,将给海南带来严重的风雨影响,请注意防范。”由此可见台风“威马逊”登陆海南省之前已经预见到,并且省政府提前通知全省市县人民做好台风防范工作。台风“威马逊”的到来,是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所以邮政物业公司在此事故中存在过错。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李葵的上诉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撤销(2014)美民一初字第2350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改判邮政物业公司赔偿李葵所有的车牌号为琼AUXX**小轿车的车辆损失修理费用共计22130元;三、依法判令邮政物业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被上诉人邮政物业公司答辩称:一、李葵所诉与事实不符。本案的事实经过是这样的:2012年以来,李葵曾在邮政物业公司公司邮政嘉园停车场固定停放小车琼ACXX**,并办理蓝牙月卡(按月停车收费)一张,同时,李葵把原车蓝牙卡也套到琼AUXX**号小轿车上使用,琼AUXX**号小轿车一直停放至2014年2月底。2014年3月份起,李葵停止交停车费,该蓝牙月卡同时失效。但李葵常在邮政物业公司邮政嘉园洗车场洗车,并购有洗车消费卡,可以免费进出小区洗车。2014年7月18日上午11点多钟,李葵驾琼AUXX**号车到邮政嘉园内洗车场说要洗车,当时洗车工作人员符荣辉对李葵说:“我要回家吃饭了,现在没有时间洗车。”于是李葵便随即将该车停在洗车场内,占用了洗车场的一个位置。当天下午约17点过,李葵打电话给该符荣辉询问台风情况,符荣辉告诉他说“我不在洗车场,不知道情况怎样,但我可以帮你打听打听。”因李葵常来洗车,与该洗车工作人员符荣辉较熟,所以符荣辉便再打听后电话告诉李葵说:“据说目前车没事,但我明天要洗车,你还是把车开走吧,别占了洗车位,妨碍我明天洗车。”邮政物业公司公司有规定,如进入邮政嘉园保管的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上,并经刷卡收取停车保管费;而进入邮政嘉园洗车的车辆,不负责保管,也不收停车保管费,但洗车即走,不准停放在洗车场上。因此,李葵在起诉状的陈述,纯属是捏造事实,与本案的真实情况完全不符。二、李葵诉请邮政物业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坏修理费22130元没有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第一、如上所述,李葵车辆进入邮政嘉园本是为了洗车,但因下班时间,便占地停车,而并非把车辆交给邮政物业公司保管。到目前为止,李葵也提不出任何把车辆交由邮政物业公司保管的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所以李葵、邮政物业公司之间根本就存在任何的保管合同关系,邮政物业公司没有任何的保管义务,现李葵请求邮政物业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坏修理费,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第二、李葵明知其车辆在洗车场有可能遭受台风袭击受损,仍执意强行占地停放,李葵自行承担因此而遭受损失。第三、客观地说,李葵的这一损失,是因为遭受了海南历史上最大的超强台风袭击而造成的,是属于众所周知的自然灾害。现李葵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要求邮政物业公司赔偿,既不合常理,也根本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法院应依法驳回李葵的诉讼请求。综上,一审法院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葵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本院认为:双方对李葵的车辆停放在邮政物业公司管理的邮政嘉园小区内遭“威马逊”台风袭击受损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双方是否形成了有偿车辆保管关系。李葵上诉提出,其在2014年7月18日“威马逊”台风袭击海口的当天,经过邮政物业公司保安的同意,将车辆有偿停放在邮政嘉园小区内躲避台风袭击。根据原审法院及本院查明的事实,在邮政嘉园小区有偿停放车辆的车主应持有汽车出入卡或在有效期内的蓝牙月卡,李葵未能提供上述有偿停放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对其主张的因与小区保安关系熟络而未取卡的事实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邮政物业公司对上述事实予以否认的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院对李葵有偿停放车辆的主张不予采信。对于邮政物业公司主张的李葵进入小区系为了洗车的意见,诚如李葵上诉所言,在政府部门已提前发布台风袭击预警、台风即将来临的事实已众所周知的情况下,车主作出洗车决定完全违背常理,且邮政物业公司在当时已不提供洗车服务的情况下,未要求车主将车驶离,而是允许其以将要洗车为由将车辆长时间滞留洗车场内,亦不符合常理。在邮政物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主张的情况下,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基于上述判断,李葵在台风即将来临之际,将车辆驶入邮政物业公司管理的邮政嘉园小区内,停放在相对空旷的简易洗车场内,其提出的寻找安全地带停放车辆的主张符合常理,本院对此予以采信。邮政物业公司对其停放车辆的行为未提出异议,并允许李葵留下车辆自行离开,视为双方形成了无偿的保管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白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14年7月18日袭击海口的“威马逊”超强台风,是近年来少见的破坏力超大的自然灾害,其破坏力远超常人预计,给海口全市造成极大经济损失。邮政物业公司同样没有预见,尽管采取了一定的预防措施,如让李葵将车辆停放在空旷地带,但仍无法避免损害后果,因其已尽了一般注意义务,不属于有重大过失的情形,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双方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但原判认为邮政物业公司无需对李葵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不当,但处理结果正确,本院对适用法律问题进行纠正后,对处理结果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4元,由李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詹晓黔审 判 员  谭晓梅代理审判员  王 戡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郑珊珊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