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56号原告徐某某,女,197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鹿邑县被告易某某,男,197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徐某某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治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金 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