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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潘建、郭某某抢夺、贩卖毒品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桃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建,男,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0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涉嫌犯抢夺罪、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益阳市资阳区人。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0月3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建犯抢夺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郭某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胡继恩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智慧、人民陪审员莫赛军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张振宇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建、郭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抢夺的犯罪事实2014年10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摩托车搭乘被告人潘建,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抢得被害人周某元女士钱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步步高手机一台。经鉴定,被抢夺步步高手机价值人民币540元。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潘建在桃江县火车站附近向吸毒人员马某先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得毒资人民币85元。被告人潘建、郭某某于2014年10月3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民警从被告人潘建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0.551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潘建、郭某某均不持异议,并有相关书证:被告人潘建、郭某某的户籍信息,桃江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书,桃江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通话详单,本院(2010)第49号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证人马某先、张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元的陈述;被告人潘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建、郭某某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潘建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潘建犯抢夺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郭某某犯抢夺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相应的刑事责任。在抢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建、郭某某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潘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建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二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潘建、郭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郭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潘建的刑期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被告人郭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胡继恩审 判 员  刘智慧人民陪审员  莫赛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振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