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胡红强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红强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159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红强(绰号“小马”、“小黑”),农民。2011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3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0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红强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台临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胡红强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胡红强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红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胡红强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红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红强撤回上诉。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5)台临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仁跃审 判 员 姚芝芝审 判 员 陈文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杨 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