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执字第7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外经支行与深圳市景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邱式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外经支行,深圳市景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邱式申,深圳市景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字第780-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外经支行,深圳市宝安区六区宝前巷46号经发大厦首层。组织机构代码×××1-1。负责人罗维,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深圳市景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地址。组织机构代码×××1-5。法定代表人曾启繁。被执行人邱式申,男,汉族,住址地丰顺县。被执行人深圳市景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地址。组织机构代码×××1-5。法定代表人曾昭宏。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外经支行与被执行人邱式申、深圳市景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深圳市景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三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式申、深圳市景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深圳市景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212394.1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