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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2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罪犯郭怀平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怀平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585号罪犯郭怀平,男,汉族,初中文化,1961年12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沛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沛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郭怀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16年9月4日止)。二、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郭怀平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2012)徐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郭怀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郭怀平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情况调查表、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怀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怀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陈红旗审判员 许云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唐俊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