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付桂廷与仲继新、田文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桂廷,仲继新,田文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号原告付桂廷,女,1974年2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德惠市。被告仲继新,男,47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田文术,男,55岁,住址同上。原告付桂廷诉被告仲继新、田文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桂廷诉称,2009年8月我在当地信用社贷款20,000.00元,然后将此款借贷给二被告每人10,000.00元。二被告为我出具借据一枚,并约定此款于2009年12月末前一次性偿还。此后该款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我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付桂廷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即依原告提供的被告仲继新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桂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特快专递费108.00元,返还原告54.00元,剩余54.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奕衡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