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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惠来县民委员会与陈某、谢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来县民委员会,陈某,谢某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49号原告惠来县民委员会。住所地:惠来县。法定代表人许汉朝,村委会主任。被告陈某,男,汉族,惠来县神泉镇人,现住惠来县。被告谢某,男,汉族,惠来县神泉镇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来县神泉镇神农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陈某、谢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来县神泉镇神农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为35元,由原告惠来县神泉镇神农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王炳通审 判 员  刘金伦人民陪审员  刘加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姚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