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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三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黄树国与天津丽顺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树国,天津丽顺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初字第385号原告黄树国。被告天津丽顺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西官房村东侧。法定代表人何志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树国诉被告天津丽顺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树国撤回对被告天津丽顺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窦立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黄冬月速 录 员  白亚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