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08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湖南宁乡县长林矿业有限公司,湖南同方科技有限公司,苏立新,李新霞,张国茂,姜淑军,杨柳,韩颖,姜小燕,肖明辉,姜秋良,谢志,南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843-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泽梁。被执行人湖南宁乡县长林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立新。被执行人湖南同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建军。被执行人苏立新。被执行人李新霞。被执行人张国茂。被执行人姜淑军。被执行人杨柳。被执行人韩颖。被执行人姜小燕。被执行人肖明辉。被执行人姜秋良。被执行人谢志。被执行人南振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0340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5月依法查封了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未诉讼保全提供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丁字路口火炬城001栋601、602、603、604、609、610房。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案件审理已经完毕、其已胜诉,财产保全担保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诉讼中提供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桐梓坡丁字路口火炬城001栋601、602、603、604、609、610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尹辉霞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紫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