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纸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凤芹、朱保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凤芹,朱保安,朱效玉,朱保国,朱广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纸商初字第166号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嘉祥县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路伟被告卢凤芹,成年人,农民。被告朱保安,成年人,农民。被告朱效玉,成年人,农民。被告朱保国,成年人,农民。被告朱广成,男名成年人,农民。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诉被告卢凤芹、朱保安、朱保国、朱效玉、朱广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该案的撤诉,经审查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26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张衍生审判员 郭文海审判员 朱传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朱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