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常民一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谭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常民一初字第108号原告谭某,男,1984年3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农民,初中文化。被告田某,女,1988年11月16日生,汉族,陕西省西乡县人,农民,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郭淑容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朱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