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蒲小刚与魏尚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小刚,魏尚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60号申请执行人蒲小刚,男,汉族,1972年2月28日生,干部,住甘肃省通渭县。被执行人魏尚宽,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生,干部,住甘肃省通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通陇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魏尚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尚宽自通知书送达后5日内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尚宽仍未执行。本院已依法扣划16000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余款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2014)通陇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世勋审判员 朱亮军审判员 曹 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小娟 来源: